联系我们
你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工会公文 > 正文

衡阳师范学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性意见(试行)

作者:       编辑:gh    2021-07-06  浏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顺应教职工期待,不断改善民生,满足教职工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关乎校园和谐稳定,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和《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资源规划字〔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衡阳师范学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性意见》(简称《指导性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指导性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学校东西校区所辖区域内(简称学校辖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无安全隐患的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的住宅。

二、实施原则

增设电梯应当遵循“学校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和先报后建原则。

增设电梯的井道应采用耐久性好、钢架结构或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原则上要求安装电梯到顶层。

增设电梯须占用学校公用区域的,学校原则上予以支持;同一小区或同一楼栋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同时不影响校园景观风貌要求。

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单元)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妥善处理好本栋其它三分之一业主及周边相邻关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以上若协商达不成一致,不同意的业主或受影响的业主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协调相关工作,学校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刘福江副书记担任,校工会、后勤处、资产处、离退休处、基建处、保卫处、信息与网络中心及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按部门职能分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学校相关部门对业主增设电梯审核及监管的主要内容:

校工会:牵头组织增设电梯工作,负责业主协调及增设电梯楼栋(单元)自管小组工作的监管(离退处负责离退休老同志增设电梯的协调工作)。

基建处:负责增设电梯规划及技术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占用的审核与监督,校内周转房增设电梯建设成本的分摊费用的审核。

后勤处:负责水、电、气管网和绿化等改移改造,以及土方和建筑垃圾堆放和清运的审核与监管。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行人安全及应急处置等审核与监管。

档案馆:负责提供馆藏房屋图纸、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查阅服务,并负责增设电梯主要技术资料存档的审核与监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网络、通讯改移改造的审核与监管。

我校既有住宅电梯的增设可以按单元为单位推荐一名业主代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请并提及规定材料(申请书、承诺书、征求意见书、电梯安装平面图),协调小组及时组织查看现场、审议修建方案、召开会议对电梯增设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能否增设电梯意见,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取得学校同意增设电梯的单元的所有住户作为建设单位,与学校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并负责电梯增设的报建手续办理、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建设主体

实施增设电梯的楼栋(单元)出资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以建筑单元、楼栋为单位申请。建设主体应成立业主委员会,推选业主代表(一个单元至少一名代表)全权负责本栋(单元)增设电梯组织实施工作。申请办理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及协商结果。

 业主协商、资金筹集分摊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接受学校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与监督。业主需监督电梯公司在施工时须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管,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业主需承担增设电梯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效果、资料等保障责任。

(二)资金筹集及支出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增设工作中涉及的电梯设计、报建、设备购置、施工等建设经费及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电梯运行、管理等费用均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分摊方案在意见征集过程中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并有书面分摊费用协议。若拟申请增设电梯的楼栋中有公有住房,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参加费用分摊比例的协商。增设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使用费用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处理,因增设电梯需要,需对有关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电视、通信、监控等管线移位及其他设施项目改造,应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管,对此而产生的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存量公有住房费用承担的具体协调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增设电梯及电梯运行维护等应考虑以下支出:

1、购置电梯、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

2、增设电梯楼栋(单元)的管线迁移(供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材料费和人工费。

3、增设电梯涉及到旧房改造、地下涵管、绿化改道等费用。

4、增设电梯从驳电口(变压器)到电梯井道的驳电设施费用。

(三)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

推举代表:实施增设电梯的楼栋(单元)应成立业主委员会,推举有号召力、有组织力、执行力强的业主代表1-3人全权负责组织实施。

民主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方案设计,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特种设备要求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所在楼栋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将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公示公告:实施主体在学校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将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资金筹措及分摊等内容在所在单元或楼栋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如存在异议情形,由所在楼栋(单元)负责解释说明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必要时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出面调解。

书面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符合增设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学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牵头部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

2、办理手续

建设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应当提供(报建联合审查)的资料:

1)增设电梯申请书;(2)每一户产权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3)增设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和相关利益人签字证明;(4)增设电梯设计方案;(5)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6)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7)楼栋单元公示无异议的资料、小区征询公示结果资料。

建设主体必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确定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3、施工

按规定办理完所有报建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审查意见书、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安装告知书)后,方可施工。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向市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施工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对已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若有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4、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建设主体应到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市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同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5、申请财政补贴

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保存所有报建资料,以备申请财政补贴时用),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由区财政局发放到位。

6、使用管理和维护

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五、附则

(一)违反《指导性意见》擅自增设电梯的,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造成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负完全责任。

(二)《指导性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电梯增设工作小组或学校决定。

 

衡阳师范学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

202177

 

 

附件1

衡阳师范学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小区名称

 

楼 栋 号

 

 

业主代表

1.

 

联系电话

1.

2.

2.

3.

3.

 

 

 

 

 

 

校工会意见

 

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