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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作者:       2015-04-24  浏览:

关于下发《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经四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2015410

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与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分设届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法治观念,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问题、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有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同时作为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应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议事能力,能代表选举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正式代表人数按不超过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10%来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人员,同时要体现以教学、管理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向教授、学术骨干倾斜的原则,教师和普通管理服务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以分工会所辖范围为单位,按差额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过半者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要主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解除聘任聘用合同或者不称职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工领导被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所在选举单位名额。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代表按选举单位或两个及其以上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应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可按规定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终止或被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被解除聘任聘用关系;

(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四)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

撤销代表资格,由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由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同时,允许被撤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终止、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校工会。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到学校内另一单位,其代表资格保留。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巡视、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学校和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校工会、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职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在教代会上特邀和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实行非常任制,筹备教代会时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

特邀代表从非代表的以下人员中确定:离退休校领导及离退休教职工。

列席代表从非代表的以下人员中确定: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三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初召开。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系(院)、处(部室)、直属单位领导和教师等各方人员组成。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代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以分工会所辖范围为选举单位,代表按选举单位或两个及其以上单位组成代表团,协商推选代表团团长。

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教学科研与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工会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部门牵头起草,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主席团、各代表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送交至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依照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议的不得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执行《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方案、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建议召集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临时代表会议;

(四)建议召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教代会联席会议;

(五)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组织代表培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分工会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二级教代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校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2000122日衡阳师范学院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的《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